| |
| |
优惠原则:
·园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广州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和软件产业的
相关优惠政策;
·对进入软件园的企业采取政府采购扶持原则。今后政府部
门的计算机软件项目或工程,
原则上向园区内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选择园区内的企业;
·园区内的软件企业不仅享受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优惠,还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政策
优惠;
·园区内留学人员创办的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仅享受软件园园区的优惠政策,还
享受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留学人员创业的政策优惠。
园区优惠政策:
·园区可为入园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提供“一条龙”全方位代理服务
或信息服务;
·省科技厅、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对园区内的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倾斜政策。省
科技厅将对园区内申报广东省科技三项经费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凡是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发展潜力较强、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都可申请作为广州高新区技术创
新的示范企业,广州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作为省软件研发基地,园区鼓励国内外企业、高校在园区内建立工程研发中心,并协助
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省、市级工程研发中心。对于在园区内建立研发中心的企业,广州
高新区管委会对每个经程序确认的研发中心提供扶持资金20万元人民币,确认为国家级
或省级研发中心的再增加20万元;
·园区建立人才储备数据库,将为入园的软件企业提供人才交流服务;
·协助、指导园区企业申请CMM/ISO系列质量认证扶持资金和产品出口促进基金;帮助软件
企业上市融资。
税收优惠政策(参考)
税收优惠原则:
1、园区执行国家、省、市及广州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
2、省、市政府将广州科学城和软件园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列为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
扶持;
3、对进入软件园的企业采取政府采购支持原则。今后政府部门的计算机软件项目或工程,
原则上向园区内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园区内的企业。
4、园区内的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仅享受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优惠,还享受高新技术
产业的有关政策优惠;
5、园区内留学人员创办的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仅享受软件园园区的优惠政策,还
享受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在政策优惠;
6、企业在享受政策优惠时,遵循“优中取优”原则;
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1、对一般纳税人——入园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以前,其增值税
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
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入园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入园商业企业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按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3、入园企业销售、转让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只征收营
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入园企业自行开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年销
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该产品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
还;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下的,按50%返还;
5、入园企业拥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被认定之日起,8年内
返还该项目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高新技术项
目、软件项目的增值税,从被认定当年算起,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
部分,3年内返还50%;
6、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
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
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入园企业引进属于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入园新办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
惠政策;入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
实行"两免三减半" 的优惠政策;入园企业拥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
化项目,自被认定之日起,该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
2、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入园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入园软件企业若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而且当年未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政策,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其企业所得税;
4、入园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决定薪酬水平,其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
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入园企业的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可以从该合同的技术性收入中提取酬金。提取比例
一般按纯收入的25-40%提取;单位统一组织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可按70-80%提
取;出口创汇项目及与乡镇企业订立的技术合同,可按35-50%提取。酬金可计入项目成
本,不计单位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
6、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生产、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软
件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以上一年为基数,5年内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
门全部返还,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技术升级;入园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生产、开发
的处于中试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
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
7、入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按照产品
出口企业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一种税收优惠,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三)企业营业税优惠
1、入园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2、入园企业拥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被认定之日起,项目营
业税实行"五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
1、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入园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软件项目所创造的收益,奖
励和分配给个人的股份,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入园企业组织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
术服务所付给科技人员的酬金,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园区管理、服务及其它优惠
1、园区可为入园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提供“一条龙”全方位代理服
务;
2、在园区内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2年内,营业
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90%。高新技术成
果转化项目的转让收益,其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回项目拥有者。
3、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对园区内的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倾斜政策。凡是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发展潜力较强、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都可申请作为广州高新区
技术创新的示范企业,广州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4、鼓励国内外企业、高校在园区内建立工程研发中心,协助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省、市级
工程研发中心。对于在园区内建立研发中心的企业,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对每个经程序确
认的研发中心提供扶持资金20万元人民币,确认为国家级或省级研发中心的再增加20万
元;
5、经批准入园的新办软件企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给予享受办公用房低价优惠。
6、园区建立人才储备数据库,将为入园的软件企业提供人才交流服务。
(六)产品出口优惠
1、入园企业的技术出口合同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2、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按规定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
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3、入园企业软件产品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
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4、入园企业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入园软
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可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5、入园企业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
备采取保税措施;
6、入园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在进行国际商务交往时可简化出入境手续,
并适当延长有效期;
7、入园软件出口型企业申请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
型)认证所发生的认证费用可享受中央、地方外贸发展基金的适当支持;
8、软件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人民币)的,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
权。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市外经贸主
管部门为出口软件企业享受国家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到境外投资
开设分支机构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9、入园企业申请参加国外各类博览会及新市场、新产品出口推销项目可享受中央外贸发展
基金的适当支持。
(七)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1、广州市政府设立了8000万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孵化新生科技型企业和促进高新技术成
果转化,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及鼓励和扶持国内外大型高新技术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广州市设立研发中心;
2、省政府、省科技厅设立的三项专项资金将优先向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
倾斜政策。园区将协助园区企业申请专项资金;
3、对需要到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入园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其在资产评估时无
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可优先安排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4、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可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基金。
(八)引进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
在广州市注册并对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70%
的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
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
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
|
|
|